编者按:为深入推进“清廉枣中医”建设,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依托纪法科普书籍《医院纪法100问》,医院纪检监察室特开设“纪法小课堂”专栏,进行纪法解读和工作提醒,旨在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纪法意识,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明纪守法、心存敬畏,守住底线,营造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接受境外媒体采访需要请示吗?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是否忠诚与合格的试金石。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就是必须请示报告的内容。但从查处的案例来看,有的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随意任性、闪烁其词;有的毫无组织观念、规矩意识,感到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就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告诫全党:“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告诫,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敢于“交底”,如实“交底”。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47期 共1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