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异地就医前需先办理备案(省内异地临时就医不需要备案)
(1)服务对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
(2)办理备案方式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通过掌办方式使用微信小程序枣庄医保办理备案,或到所属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即时办结。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通过掌办方式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微信—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自助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系统即时开通并反馈备案结果,参保人可即时享受政策,或到所属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即时办结。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免备案手续,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通过掌办方式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自助或微信—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系统即时开通并反馈备案结果,参保人可即时享受政策,或到所属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即时办结。
查询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群众查询省内和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可登录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栏下的异地就医查询模块,也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异地就医)、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我的医保-公众查询)、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在微信中搜索)等多种途径查询。
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须知
(一)职工医保
1、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400、600、800元;第二、三次起付标准逐次减半,第四次不再设起付标准。
2、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90%、85%、80%,大额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为90%;退休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5%、92.5%、90%,大额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为90%。
3、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
4、职工大病保险。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全市统一支付政策,职工大病保险医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报销政策:起付标准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40万元。
参保职工的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职工大额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一个医疗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7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40万元。
5、职工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6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范围的费用,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种疾病按90%比例支付,其他门诊慢性疾病按80%比例支付。
(二)居民医保
1、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300、5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每次住院均扣除住院起付线;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2、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85%, 70%, 55%的比例报销。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一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3、支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40万元,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
4、居民医保生育补助。参保人员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计生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男女双方均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产补助800元,剖腹产补助1500元;单方参保的,补助标准减半,补助费用原则由女方参保地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5、大病保险。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部分60%补偿;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部分65%补偿;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部分70%补偿;30万元以上的部分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0.5万元,0.5万元到10万元部分补偿65%;10万元到30万 元部分补偿75%, 3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5%,取消年度内封顶线。
6、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支付比例:一类、二类病种支付比例为60%,三类病种支付比例70%。支付比例不与连续缴费年限挂钩。
市医保局电话:3358352
院医保办电话:306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