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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枣中医】医患关系的“度量衡”——民法典宣传月 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6-05-22 来源:管理员

健康权: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护身符”

《民法典》第1004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知情同意:诊疗过程中的“透明之窗”

《民法典》第1219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一把精准的“双刃剑”

《民法典》第1218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隐私保密:病历档案的“保险柜”

《民法典》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尊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石

《民法典》第1228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律给出了清晰的边界:

(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法律既保护患者,也公平保障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符合以下情形,医院无需担责:

1.患者或家属不配合规范诊疗;

2.紧急抢救已尽义务;

3.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