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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枣中医】纪法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5-4-1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4
编者按:为深入推进“清廉枣中医”建设,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依托纪法科普书籍《医院纪法100问》,医院纪检监察室特开设“纪法小课堂”专栏,进行纪法解读和工作提醒,旨在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纪法意识,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明纪守法、心存敬畏,守住底线,营造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医院可以试用

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吗?




纪法解读

国家对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在相关医疗纠纷案例中暴露出,有的医疗器械厂家为抢占市场,私下联系医务人员,以免费试用的名义让未经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进入医院使用,结果造成严重医疗责任事故。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全部是陷阱。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可能会给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唯有依规依法采购使用,才是对患者生命健康真正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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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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