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解读
学会是由研究某一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部分学会管理不规范,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为了增加会员规模,利用其掌握的优势资源,强制科技工作者入会;有的违反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决定,擅自提高会费标准;有的没有任何依据变相摊派费用或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等。
医务人员自愿申请加入各类学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制其承担章程以外的责任。会员有权抵制学会不当行为,可以向单位报告,向政府监管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纪法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