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金库”
会受到什么处理?
纪法解读
“小金库”,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在公立医院中,“小金库”多以“科基金”或“备用金”的形式存在,其来源主要为截留部分科室绩效、奖金;赞助、盘盈资产不入账;虚列支出报销资金;收受回扣等。主要用于滥发钱物、聚会聚餐、请客送礼,甚至存在少数人私分、侵吞现象。“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对其危害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切莫作茧自缚。纪法依据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